亳州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三批)
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有关部门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形成了有效震慑。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涡阳县某液化气公司、涡阳县某某液化气公司
案由:2024年3月12日,亳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涡阳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暗访督查时发现,涡阳县某液化气公司、涡阳县某某液化气公司均存在未严格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涡阳县某液化气公司、涡阳县某某液化气公司未严格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分别对两家企业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毁损燃气设施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徐某飞
案由:2024年3月31日20时09分,蒙城县城市管理局接蒙城县海特燃气有限公司事故电话称,位于纬四路与庄子大道交叉口东南天然气管道被正在施工的工程机械损坏,造成燃气泄漏。蒙城县城市管理局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经查,当事人徐某飞于2024年3月31日18时40分,操作一台液压挖掘机(规格:YN15315008,型号:SK200-10),在纬四路与庄子大道交叉口东南方向取土,将该处PE200燃气管道损坏,造成天然气泄漏,导致周边工业园区停气3小时。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某飞施工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蒙城县城市管理局对徐某飞作出处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配送服务时未同步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配送服务时未同步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利辛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利辛县某液化气公司、利辛县某某液化气公司、利辛县某某某液化气公司
案由:2024年4月4日,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公开曝光暗访督查利辛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部分使用液化气的餐饮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亳州市工作专班办公室交办利辛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并跟踪督改。利辛县城市管理局督促责任餐饮企业整改问题的同时,倒查供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经查,利辛县某液化气公司、利辛县某某液化气公司、利辛县某某某液化气公司均一定程度存在配送服务时未同步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DB34/T 3825-2021)3.1.1 2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利辛县某液化气公司、利辛县某某液化气公司、利辛县某某某液化气公司在配送服务时未同步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利辛县城市管理局分别对三家企业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李某
案由:2024年4月27日,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接群众举报称涡阳县曹市镇李某家中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瓶,疑似无证经营,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李某在家中存放液化石油气瓶34只(50Kg气瓶8只、15Kg气瓶26只),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扣押所有气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对李某作出处5万元罚款、没收200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利辛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2024年5月29日,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实施利辛县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中家属院工程施工过程中,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利辛县城市管理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利辛县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吴某波
案由:2024年7月30日,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接群众举报称涡阳县青疃镇吴某波家中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瓶,疑似无证经营,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吴某波在家中存放液化石油气瓶80只(15Kg气瓶79只、5Kg气瓶1只),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扣押所有气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某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对吴某波作出处5万元罚款、没收570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25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2314号
主办单位: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5996123
网站标识码:3416000029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