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保障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处置规范有序,现将《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8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
1.电话:0558—5996207;
2.电子邮箱:bzcgjsrhwk@126.com
3.网络方式:在亳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s://cgj.bozhou.gov.cn/)“互动回应”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附件:《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办理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亳州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擅自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生活垃圾属于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应根据该条款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造成严重后果”: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达到三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耕地、其他林地五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十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体积在五十立方米以上或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河流、湖泊、湿地、绿地等擅自倾倒、丢弃、堆放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体积在二十五立方米以上的;
(三)一年内在全市范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次数三次以上或具体点位三处以上的;
(四)一年内在全市范围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
(六)为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提供中介、引导、装卸、消纳等帮助或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累计实施体积在五十立方米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按其所参与或组织、管理的全部违法情况累计计算。
四、部门配合衔接
(一)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线索,应调查倾倒次数、倾倒体积或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性质、清理处置费用等与案件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为符合“造成严重后果”需移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出具《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认定书》(详见附件),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案件线索的,及时通知城市管理等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由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调查,经调查后认为符合行政拘留适用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三)城市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困难的,公安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如调取视频资料、查询当事人信息等。
(四)城市管理部门对符合“造成严重后果”需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后,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立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反馈城市管理部门。
五、相关说明
(一)相关数据均包含本数。
(二)一年的期限指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
(三)次数以违法行为在不同的时间或者不同的地点发生为一次计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
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认定书
一、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当事人姓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概括介绍案件情况,包括倾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发生过程、事件调查过程、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清理处置费用、倾倒次数、倾倒体积或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性质等。
二、资料摘要
摘录与违法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现场勘查报告等。
三、调查过程及建议依据
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执法活动发生的过程,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等。
四、认定移交意见
结论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具名)
XXX局(盖章)
XXX年X月X日
《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规定》起草背景
为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保障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置规范有序,我局研究制定了《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三、《规定》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随后征求了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整理吸纳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并进行了二次意见征求,形成了本次的《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明确了《规定》的制定依据。
第三部分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第四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部门配合衔接。
第五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相关说明及对《规定》施行时间做出规定。
第六部分,作为附件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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