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城管新闻

关于印发《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访问次数: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15 16:47
文字大小:

 

关于印发《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近日,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关于《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旨在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与生态安全。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都不能乱倒
    新出炉的《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针对擅自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该条款指出,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且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项行为”被界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为清晰界定“造成严重后果”,《规定》列出了六项具体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造成严重后果”: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达到三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耕地、其他林地五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十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体积在五十立方米或者10以上或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河流、湖泊、湿地、绿地等擅自倾倒、丢弃、堆放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体积在二十五立方米或者5以上的;

(三)年内在全市范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次数三次以上或具体点位三处以上的;

(四)年内在全市范围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

(六)为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提供中介、引导、装卸、消纳等帮助或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累计实施体积在五十立方米10以上、累计实施三次或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按其所参与或组织、管理的全部违法情况累计计算。

 符合适用标准,将处行政拘留
    规定》明确,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等部门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线索,应调查倾倒次数、倾倒体积或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性质、清理处置费用等与案件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为符合“造成严重后果”,则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案件线索的,及时通知城市管理等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由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调查,经调查后认为符合行政拘留适用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据悉,此次亳州市四部门联合“亮剑”,将形成合力,严打重罚违法倾倒垃圾行为。《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对潜在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在此提醒广大单位和个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惩处,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活环境。”相关负责人表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25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2314号
主办单位: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8-5996123(传真),工作日期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网站标识码:3416000029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