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四批)
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有关部门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形成了有效震慑。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用户行为管理类
案例一
亳州市谯城区雷某阳装修房屋毁损燃气设施案
【关键词】
个人毁损燃气设施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雷某阳
案由:2025年5月12日,亳州市谯城区居民雷某阳在装修房屋时毁损燃气管道,造成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接报后,立即通知燃气公司抢修,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调查取证后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雷某阳装修房屋毁损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对雷某阳作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证经营类
案例二
蒙城县田某阳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田某阳
案由:2025年3月13日,蒙城县城市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蒙城县坛城镇戴园村19号田某阳家中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瓶,疑似无证经营,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田某阳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售卖液化石油气40瓶,产生违法所得0.1万元。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田某阳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蒙城县城市管理局责令田某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处5.1万元罚款、没收0.1万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燃气企业违规经营类
案例三
蒙城县诚信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建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案
【关键词】
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蒙城县诚信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建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2024年11月27日,亳州市城市管理局检查发现蒙城县诚信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建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未严格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向蒙城县人民政府发送执法建议书。蒙城县城市管理局调查取证后,对两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用户配送,并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的管理。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蒙城县诚信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建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未严格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蒙城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对两家公司作出处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涡阳县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马店镇分公司、涡阳县祥峰液化气有限公司牌坊镇瓶装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关键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涡阳县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马店镇分公司、涡阳县祥峰液化气有限公司牌坊镇瓶装供应站
案由:2025年1月8日,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接涡阳县马店镇派出所民警来电,称涡阳县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马店镇分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2025年5月8日,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接群众反映,涡阳县祥峰液化气有限公司牌坊镇瓶装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查取证后责令限期改正,并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涡阳县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马店镇分公司、涡阳县祥峰液化气有限公司牌坊镇瓶装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对两家单位分别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利辛县环能燃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关键词】
送气工未配送完的气瓶未送回站内储存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利辛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利辛县环能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2月25日,利辛县城市管理局检查发现,某送气工未配送完的气瓶未送回站内储存,对其受聘企业利辛县环能燃气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送气工的从业行为代表其受聘企业。利辛县环能燃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利辛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公司改正,作出处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安徽省华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沙土镇瓶装供应站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关键词】
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省华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沙土镇瓶装供应站
案由:2025年3月30日,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检查发现安徽省华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沙土镇瓶装供应站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华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沙土镇瓶装供应站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亳州市谯城区国鑫液化气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关键词】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亳州市谯城区国鑫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4月29日,亳州市城市管理局检查发现亳州市谯城区国鑫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区紧急切断装置为非自动型等2个重大事故隐患,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发送执法建议书。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调查取证后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亳州市谯城区国鑫液化气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涡阳县高公天源液化气供应站、涡阳县璐璇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关键词】
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涡阳县高公天源液化气供应站、涡阳县璐璇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6月3日至4日,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检查发现涡阳县高公天源液化气供应站、涡阳县璐璇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严格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随瓶安检),责令限期改正,并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徽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DB34/T 3825-2021)3.1.1 2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涡阳县高公天源液化气供应站、涡阳县璐璇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严格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随瓶安检)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分别对两家公司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涡阳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案
【关键词】
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涡阳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6月10日,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检查发现涡阳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严格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责令限期改正,并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用户配送,并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的管理。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涡阳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严格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类
案例十
亳州市谯城区新新大昕厨具超市销售不合格灶具案
【关键词】
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
行政相对人:亳州市谯城区新新大昕厨具超市
案由:2025年4月28日,亳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暗访发现亳州市谯城区新新大昕厨具超市门口放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随即锁定证据移交亳州市市场监管局,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安排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4月29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单位经营者从一名上门推销员处购进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5台,货值200元,尚未售出。
【查处理由及结果】
国家强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 35848-2024)5.2.1.13条规定“燃具的燃烧单元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燃具不应设置有使熄火保护功能失效的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亳州市谯城区新新大昕厨具超市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单位停止销售,作出没收5台不合格灶具,并处2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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