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心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稳定安全运行,现将《亳州市中心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7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
1.电话:0558—5519535;
2.电子邮箱:bzgycpsk@126.com
3.网络方式:在亳州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s://cgj.bozhou.gov.cn/)“互动回应”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附件:《亳州市中心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
附件
亳州市中心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水户,实行差异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中心城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排水户
第四条【排水户义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辖区排水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自建设施标准】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建设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预处理设施标准及维护】 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排水户应当定期维护预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设计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辖区排水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设计方案审查,并按照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完成排水设施建设。
第八条【分级分类】 按照排水设施接驳情况,排水户分为一级排水户和二级排水户。直接接驳市政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属于一级排水户,其他属于二级排水户。
按照排水类型,排水户主要分为以下十二类:
(一)工业类,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二)建筑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的排水户。
(三)餐饮类,是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四)医疗类,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疗养院、体检中心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
(五)机关事业单位类,是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部队等排水户。
(六)汽修机洗类,是指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及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七)洗涤类,是指从事洗涤餐具衣物、桑拿、洗浴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八)垃圾收集处理类,是指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九)农贸市场类,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的排水户。
(十)综合商业类,是指从事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一)教育类,是指各级学校(含民办学校)等排水户。
(十二)小区物业类,是指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公寓、宿舍等排水户。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分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内的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内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指定排水设施主管部门。
辖区排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排水行为、排水许可审批、证后监督、违法查处等。辖区排水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分类管理】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本行业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排水行为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办理排水许可、排水问题的受理督办,并组织开展区域内部溯源排查、问题整改验收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类超标、逃避监管排水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汽修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发展部门负责小区物业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垃圾收集处理类、洗涤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类、综合商业类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行业监管内的排水户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属地街道、乡镇、社区管理中心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城中村等特殊区域的排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排水许可】 排水许可实行分级分类办理。
一级排水户应当向辖区排水设施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二级排水户应当向一级排水户或日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排水接驳,经一级排水户或日常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向辖区排水设施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备案。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未办理排水许可的,应及时移交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属地监管】谯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行政区内河道雨水排口的巡查管理,及时对排水异常的雨水排口组织开展溯源排查工作。
溯源排查应当精确到一级排水户。排查结果分类通报行业排水户日常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行业监管】 行业排水户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溯源排查问题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一级排水户和二级排水户开展区域内部溯源排查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排水设施主管部门反馈排水户区域内部溯源排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经辖区排水设施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组织实施整改工作。
行业排水户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辖区排水设施主管部门组织排水户排水问题整改验收工作,并在整改时限内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整改销号。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排水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监督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排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亳州市中心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规范亳州市主城区排水户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保护城市水生态环境,我局研究制定了《亳州市中心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
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办法》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亳州市中心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征求了13家单位的意见,整理吸纳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并进行了二次意见征求,形成了本次的《亳州市中心城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排水户定义。
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排水户的基本义务、设施建设标准、设计审查流程及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水户的监管、检查及问题溯源等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依据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对办法施行时间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