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1811-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18-11-27 10:20 |
发文字号: | 亳城管〔2018〕46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996123 |
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1811-0000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18-11-27 | ||
发文字号: | 亳城管〔2018〕460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996123 |
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亳城管〔2018〕460号
市区各非居民用水户:
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亳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27日
亳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促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年取用公共供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和所有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户列入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指标管理。
第三条 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城区计划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利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市供水总量、用水定额、用水户取水量和节水的具体情况核定,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正常取(用)水3年以上的用水户本年度用水计划=近三年取水量加权平均值×(1.0+增减系数)+增减量。
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的用水户本年度用水计划=近二年取水量加权平均值×(1.0+增减系数)+增减量。
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的用水户本年度用水计划=上年度取水量×(1.0+增减系数)+增减量。
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用水户,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本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 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调整,增加累计不高于0.3,降低累计不低于-0.3:
(一)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减系数+0.1;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整改次年起3年内,增减系数+0.1;
(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并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备案的,自备案之月起1年内,增减系数+0.1;
(四)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当年增减系数+0.1;
(五)单位产品取水量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指标的,增减系数+0.1;
(六)水表计量体系健全,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的,增减系数+0.1;
(七)改建、扩建项目未实行节水三同时,逾期仍不补办相关手续的,逾期次年增减系数-0.1;
(八)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或未按照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次年增减系数-0.1;
(九)未按期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次年增减系数-0.1。
欠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加系数调减为0。
第九条 用水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用水计划予以核减:
(一)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现象拒不整改的,参照合理用水量核减计划用水量;
(二)单位产品取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达不到国家、省规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限值核减计划用水量;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四)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第十条 年设计公共供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新增用水户在办理自来水接水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经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核定的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办理临时用水手续。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下达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并由供水企业装表计量。
第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提交次年拟用水总量建议,作为下达次年用水计划的参考。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用水户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
用水户对年度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应在反馈截止日期前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调整申请。
第十三条 用水户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交用水计划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年取(用)水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通过水平衡测试确认需调整的计划用水量。
第十四条 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调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需要做水平衡测试的,提交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四)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用水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
(四)未按规定填报用水节水情况数据、资料、报表的;
(五)拖欠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未按水平衡测试报告进行整改的;
(七)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
第十六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定,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实行按季考核,必要时,可以按月或者双月进行考核。
用水户应当结合用水实际,将年度用水计划分配到各季度,在规定时限内将分配情况反馈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未按时反馈的,视为认可年度用水计划,并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按季度平均分配进行考核。
用水户需要调整考核周期用水计划的,应当提前告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在考核日前10日内不予办理用水计划调整事宜。
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落实专人负责用水节水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情况数据、报表等资料。
第十九条 用水户用水应当计量,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对超用部分依法实行加价收费。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和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实施用水在线监督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2025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2314号
主办单位: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8-5996123(传真),工作日期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网站标识码:3416000029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